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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在我国已经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不可避免的。夫妻离婚时,一方可能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恶意转移离婚财产要怎么处理?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民法典离婚中恶意转移财产如何界定
夫妻离婚时,一方通过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权利的,就可认定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如何预防对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随着离婚率的攀高,人们对婚姻的安全感也在逐渐减少。那么,为了防范相应风险,保全自身经济利益,应该如何防范对方转移共同财产呢? 以下是具体做法:
(一)对婚前、婚后财产进行公证,财产公证是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的确定,公证了的财产,对方是很难在离婚前转移的;
(二)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时,不仅要约定婚前财产,还应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如何分割进行约定;同时,夫妻双方也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私下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归属;
(三)购置高档物品后要登记造册、复写购物票据等,在生活中我们会购置一些高档物品,对高档物品要保存好上面提到的材料;
(四)对家庭大宗财产要进行拍照、列表,并有意识地寻找证人。这个可能会激化矛盾,如果需要做的,还是秘密进行比较好。
(五)留心对方存单的账号、在哪个银行存的钱,以便向法庭提供合法的证据。同时,还可以从交水电费、手机费等收据上,了解对方有哪几个银行的账号,余额还有多少。
(六)了解对方账号,为以后避免出现财产转移做铺垫。
案例:
李老太与张大爷离婚,约定拆迁安置房归张大爷所有,张大爷给其300万。后发现离婚前,张大爷已将房屋过户给孙子张森,并办理了公证。李老太认为张大爷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且隐瞒事实真相,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支持了李老太的诉讼请求。
李老太称其与张大爷结婚后签订协议,约定张大爷名下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办理了公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房屋拆迁,获得拆迁安置房两套。2014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两套拆迁安置房归张大爷所有,张大爷给其房屋折价款300万元,但调解书生效后张大爷未依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其发现2013年张大爷与其子串通,以协议方式约定上述房屋归其孙张森所有,并办理了公证,导致离婚调解书中房屋折价款无法执行,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大爷与张森于2013年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张大爷认可李老太所述事实,其称张林(张森之父、张大爷之子)知道其和李老太要离婚,以为其养老为由让其将两套拆迁安置房转移至孙子名下并办理公证,并称张林在办理公证时向公证处提交已经作废的显示张大爷为单身的户口本,李老太对协议一事毫不知情。
张森之法定代理人张林称李老太户口并非本村村民,不是被拆迁人,不享有拆迁安置权益;李老太与协议没有利害关系,且李老太对协议书是知晓并同意的;张大爷与张森自愿签订协议书并办理公证,现已履行完毕,张大爷应对此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大爷与李老太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经公证后具备法律效力,被拆迁房屋为二人共同财产,虽被拆迁人为张大爷,但李老太作为张大爷之妻及房屋居住人,因拆迁所享的权利与张大爷一致,两套拆迁安置房亦属二人共同财产。张大爷在明知安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情况下,未经李老太同意,擅自对此作出处分,侵犯了李老太的财产权利,且在两次离婚诉讼期间,其刻意隐瞒共同财产状况,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张林作为张森之法定代理人,在办理其与张大爷的协议书公证时,对张大爷的真实婚姻状况是明知的,但仍向公证处提交已经作废的显示张大爷为单身的户口本可推定其有意帮助张大爷隐瞒真实婚姻状况、配合张大爷以公证形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主观亦存有恶意。最后,法院在本案中确认张大爷与张森之间的协议书无效。
【法官讲法】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该协议涉及离婚期间夫妻一方单独处分重大财产行为的效力。本案中张大爷认可李老太对此处分行为不知情,且从二被告隐瞒张大爷真实婚姻状况办理公证来看,李老太对此事应是不知情的,张大爷为无权处分且在本案中张大爷与张森之法定代理人在签订2013年协议书时均对涉诉房屋属于李老太与张大爷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大爷无权处分是明知的,却为了在张大爷离婚期间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签订处分两套房产的协议书并以欺瞒方式办理该协议书的公证,最终导致生效调解书无法执行。上述情形符合《合同法》第52条第2项与第3项中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法院据此判决2013年张大爷与张森之前的协议书无效。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认为离婚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